第496章 開庭
“咔!”
法槌聲響。
川田法官看向兩邊席位的代理人,宣佈道,“玉井美希子訴京都大學撤銷行政行為一案,開庭審理。庭前,合議庭已經書面告知各方訴訟權利,於此本庭不再重複。雙方未在庭前就本案裁判官、書記員等司法裁判人員提出迴避申請。因此,本案由合議庭裁判長川田江利也,裁判官高津美穂、石冢安弘負責審理。”
“現在,請原告宣讀行政起訴狀。”江田法官的聲音響起道。
庭審正式開啟。
像是有潮汐牽引起的巨大海浪驟然拍打在法庭之上,那本已緊張的氛圍變得更加緊繃,這場與京都大學的正面對決終於要來了。
北原如同已經嗅到了大戰前來所瀰漫的那股腥土味,身體內那種病態的興奮感再度湧起。是的,只要輸掉這樁官司,自己追蹤江藤的一切努力就將前功盡棄。從自己來到這裡的現在,每一場官司都是在萬丈懸崖面前的殊死搏鬥。
北原微微側頭,對著身旁的宮川道,“你來吧。”
宮川頷了頷首,握著手中的材料,那清亮的聲音隨即響起道,“裁判長。原告玉井美希子曾於被告的理學研究科生命科學系攻讀博士。今和元年原告於被告入學,今和四年六月原告透過被告的論文答辯,並獲頒博士學位。隨後,原告收到東京生命製藥研究所的博士後錄取通知。今和四年九月,被告以所謂原告發表的兩篇論文《關於磷酸基團定向分子在蛋白質的酸化現象》《在增強拉曼光譜下的蛋白質與核酸二級結構研究》存在學術不端為由,向被告作出撤銷博士學位決定,相關檔案編號為京學102決定。”
“決定作出以後,原告旋即向被告學位評定委員會進行申訴,並要求其公開據以作出決定的依據,並要求對涉事不端事件進行重新調查。被告下設學位評定委員會於今和五年三月回覆原告,稱原調查結論已有充分依據,駁回原告重新調查的申請。”
“原告認為被告京都大學作出剝奪其博士學位的決定,沒有充分事實依據和理由,拒不公開有關作出決定之材料。原告向被告主張權利未果,故提起訴訟。”
宮川的聲音落下。
一篇十分簡短的起訴狀。
近乎沒有闡述任何清楚的法律依據。
然而就在下一秒,宮川的聲音忽又響起道,“原告現就起訴狀的事實和理由補充如下。第一,被告至今仍未公開決定撤銷原告博士學位的專家評審會議記錄。據原告代理人瞭解,該次評審會議上,原定20人列席,實際出席15人,3人投票棄權,5人認定抄襲不成立,7人認定抄襲成立或存疑。被告在未取得專家意見多數同意的情況下,徑行認定原告抄襲成立,屬於作出行政行為賴以存在的證據不足。”
“第二,被告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剝奪博士學位決定。現有《國立大學法人學位授予條例》僅規定了可在於博士論文存在嚴重學術舞弊的情況,可以撤銷有關學位。然而涉案所謂指控原告存在學術不端為其發表的兩篇學術論文,不是博士論文的組成部分,不是原告取得博士學位資格的成果條件。被告以原告發表的期刊論文存在學術不端為由,作出剝奪決定,已是超越《國立大學法人學位授予條例》賦予被告的職權。”
“據此,原告請求撤銷被告作出的行政行為。”
宮川補充完畢,隨即嘴角微微翹起。
這是她同北原在之前預先商量的戰術。
【起訴狀突襲戰術】
【正如同被告方會將答辯意見在開庭前的那一刻進行發表一樣,原告方同樣可以進行起訴狀的突襲。換言之,原告可以隱藏部分起訴的觀點和理由,直到開庭的一刻在進行宣讀。這樣做的原因有兩點。第一,可以起到突襲被告的效果;第二,由於庭前法官瀏覽過了起訴狀的內容,往往不會認真傾聽原告再次宣讀起訴狀,此時向法庭補充新的事實與理由,有利於加深法官對原告觀點的印象】
旁聽席上的大學高層聽到這突然宣讀新理由,不由得都吃了一驚。這與他們之前看到十分簡略的起訴狀完全不同。在這之前,他們一向認為這起訴訟是一起荒唐無比的官司。可是這樣乍一聽原告新補充的兩個訴訟理由,怎麼……怎麼竟彷彿還有了幾分道理。
朝倉彥聽到這新新增的事實與理由,表情並沒有什麼變化
看來大學是有內鬼了。
朝倉彥內心這樣想道。他倒是完全無懼於原告新增的這些所謂理由。他在意的是剛才原告補充提到的大學內部會議記錄。連出席人數、投票結果都知道得一清二楚,這絕對是校內人士有人在提供情報給他們。
“下面請被告發表答辯意見。”川田法官看向了另一邊席位,說道。
朝倉彥望了一眼旁邊的女律師。與朝倉彥一同出庭的這位女律師同樣大有來頭。她的名字叫做竹澤綾子。竹澤的身份是前公務員,曾在京都府政廳擔任過辦公室事務委員,法制科副主任,稽核過多起京都市政廳的行政行為及規章的合法性問題,是一位極其資深的前官員。後辭職轉為律師,主攻行政訴訟,代理過多起具有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是該領域中律師的佼佼者。
竹澤起身,看向審判席,隨即一個有些低沉卻又有力的女聲響起,“裁判長。詳細的答辯觀點,被告將於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階段進行發表。在此階段,被告代理人只想向法庭強調一點。那就是——原告起訴已過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
【所謂訴訟時效,即指權利人在一定時間內未向法庭起訴,即會喪失法律保護的制度】
只聽得竹澤不急不緩地說道,“姑且先不論本案中被告京都大學的行為是否屬於行政行為。依照《行政訴訟法》之規定,一般行政訴訟的時效為6個月。即行政相對人需在行政行為作出6個月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被告京都大學於今和4年9月撤銷原告所獲博士學位。而原告起訴日期為今和5年4月。起訴日期已經遠遠超過訴訟時效。故被告代理人請求法庭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隨著竹澤的聲音,京都大學鋒利的獠牙剎那間在庭上徹底展露……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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