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務實沉吟起來,沒有立刻回答什麼,但劉平知道只要他沒拒絕,那就先不必太著急。劉平認識高務實已經二十好幾年了,他知道以高閣老的一貫做派來看,這時候一定是在想辦法。
劉平也不敢催促,以免打斷了高閣老的思路,只能屏息凝神等待著。
高務實這邊的確在想辦法。如劉平了解他一般,他也很瞭解朱翊鈞,這位皇帝陛下本質上也是個倔脾氣,沒有決定下來的事可能還好勸,可一旦他已經有所決定,要想改變就比較困難了。
高務實現在的判斷是朱翊鈞對海貿利潤的眼饞不會是臨時起意,應該已經有很長時間了,所以他現在提出的皇家艦隊計劃也應該已經成型,基本上很難直接否決。
為什麼很難否決?倒不是因為高務實認為大明皇帝的君權真如後世一些觀點所認為的至高至大、無法否決,而是他現在到底要不要以“臣權”硬頂君權。
後世常說明代之君主獨裁乃是歷代之最,如果要談這個問題,那就不得不論明代皇權較以往各朝各代之輕重。要與以往比較君權之輕重,則不得不論皇權與各政治力量之關係。
有明一代,由於太祖對功臣之整肅,加上對外戚之防範,故明代政治力量無非三者:皇權、宦權、臣權——臣權除明初與南明外,幾乎就是指文官集團之權。
與漢唐所比,宦權於明代始終僅為皇權延伸之產物。何謂延伸也?即是宦官之權,僅來自於君主,且隨君主之更換及喜惡而變化,不受君主昏庸幼弱之影響。而其得權之故,也僅為君主欲制衡文官階層,所尋之代理人。故君主一旦更換,依附於皇權的宦權,也就土崩瓦解。
如天啟逝世,依附於天啟皇權的魏忠賢及其黨羽,也隨之崩潰。既宦權為皇權之延伸產物,宦權始終不能影響皇權。至於漢唐所出現的宦官廢立君主之事,於有明一代,也不可能發生。故此,宦權於皇權之大小並無任何影響。
如是,明代宦權和皇權並非對立關係,前者只是後者之延伸產物,故以宦權之大,論證皇權之弱,或是以宦權之弱,論證皇權之大,皆不成立。
明代主要政治力量中僅有皇權、宦權、臣權。既然宦權不能影響皇權之強弱,故要論明代之君權大小,只看皇權與臣權之間的消長即可。
自明代之初,太祖廢除行一千餘年之宰相輔政制度。然則,廢相併不代表明代便較前代就走上了君主獨裁之路。何也?無非相權與皇權之關係,從來就不是此消彼長之對立關係。
如劉子健先生於《中國轉向內在》一書中所述,以相權之膨脹,論君權之弱,或以相權之萎縮,論君權之強橫者,皆建基於一項前提:即是皇權與相權之朝廷權力之總和為永恆不變之定量,故相權與君權為此消彼長之敵對關係,而以相權分皇權、乃至制衡皇權之說,也就因應而生。
然則,朝廷之權並非永恆不變。以相權牽制皇權之前提,也就不攻自破。且皇權往往可透過賦予宰相更多的權力,乃至親手栽培權相,以提高相權及皇權之總和的朝廷權力,待宰相離任,便可將宰相所擁有的朝廷權力,轉為自身權力,提高皇權。
《中國轉向內在》一書中,有呂頤浩及秦檜兩例論證以上觀點。
南宋建立之初,軍權掌握於大將手中,不願聽朝廷調遣,而高宗之軍隊也僅為數千人左右。高宗面對如此窘境,其解決方法便是賦予呂頤浩干預大將軍中的人事、財政之權。
然宋代宰相本應無干涉軍、財、人事之權,呂頤浩獲得了比一般宰相更大的權力,若以相權牽制君權論來看,高宗的權力理應因呂頤浩的權力膨脹而隨之萎縮。
但事實上,卻是高宗得以藉此收回大將權力,加強對地方的控制,加強其自身君權。而高宗於南宋建立之初,僅有幾千人衛隊的窘境也得以解除。故所謂相權牽制君權論,也就不攻自破。甚至可以說,宰相只是君主集權的一種手段。
再以秦檜為例。女真以送還高宗之父的棺材,以及釋放其母親並歸還河南地區,作為宋朝貢獻歲幣及承認自身為金國之附庸的條件。高宗本人樂意接受。
然而朝中反對甚是激烈,加上手握兵權的大將主戰,讓高宗和議之意願難以貫徹。而高宗的解決方法,則是將秦檜扶植為權相,即是唯一的宰相。再授以秦檜負責和談之權,使其餘官僚不得插手。
加上秦檜將主戰的三大將召回朝中,使其與軍隊隔離,除了將軍隊重新置於朝廷的控制之下,更將主戰聲音的影響力抹去。
這些都使高宗的和談意願得以貫徹,並解決了高宗夙夜擔憂的將領權重問題,使朝廷權力得以鞏固。而在秦檜死後,這些已增長的權力,便轉移到高宗手中。
高宗更以打擊秦氏家族作為“消除秦檜擅權流毒”的手段,提高自己的形象以及地位。然秦檜所行之事,實則為高宗之意願。
由此可見,所謂權相,也不過為皇權集權過程中的代理人,以及君權鞏固過後的替罪羊。
再者,相權仍需以皇權作背後支援,雖不能說相權與宦權相同,皆為皇權之延伸附庸,但其仍需要君權之支撐,故所謂相權制約皇權一說,實在難以成立。
舉個例子:1134年,高宗因為困惑不解而直截了當地向張浚發問:“我和宰相討論問題,只要稍微有點兒不同意見,他們就會那麼輕易地要求辭職。這是為什麼?”
張浚回答說:“只要陛下您把跟宰相之間的不同意見透露出來一點點,論者就會嗅到您究竟贊同哪一邊,於是寫文章來支援它,並攻擊那些意見不同的宰相。在眾人的攻擊之下,宰相沒有其他選擇,只有請求辭職。”
可見,宰相之權,若無君權之支援,甚至只是宰相意見與君主意見相左,便只能請辭。
綜上所述,君相關係可以得出三點概論:
其一,朝廷權力並非變數,故二者並非此消彼長的對立關係,相權制約君權一說,難以成立。
其二,相權之膨脹可為君主之集權手段,相權之膨脹並不能制約君權,宰相甚至可謂是助長君主集權之代理人及替罪羊。
其三,相權需要君權之支援,故所謂相權制衡君權一說,實屬無稽之談。因此,若僅以太祖廢相便論明代君權270餘年皆為空前膨脹,不可取也。
但同時必須承認的是,太祖廢相後,乃至成祖時期,皇權確實有所加強,甚至可以說在一段時期內,達至了歷朝歷代的君權巔峰。
只是,這其中的緣故並非君權失去了相權的制衡,而是皇帝本人以日夜勤政作為代價,是他不需要透過宰相而直接進行集權的表現。這樣做看似使君主擁有無限大的權力,但實質上卻極度依賴於皇帝本人的能力。
故當後世皇帝怠惰而久居深宮,無法如太祖一般勤政英明時,其對權力的掌控自然就會大幅減低。這就解釋了為何後世君主,尤其如原歷史上萬曆等怠政之君的權力,始終無法恢復於洪武、永樂朝之皇權巔峰之因。
這就得出一個結論,既廢相一舉於後續而言,對君權膨脹與否並無重大影響。故所謂臣權與君權之間關係,乃至臣權與君主專制之間關係,應撇除相權之成分,僅以臣權——即文官集團的權力與皇權之關係來討論。
那麼先從決策權來看。名義上,明代皇帝掌有最高的決策權,主要表現就是所謂的批紅。然而,明代皇帝的命令必須經過六部尚書,而其下的六科給事中則有封駁之權,且皇帝命令必須要有內閣票擬,否則即為不合法。
錢穆《國史新論》中說:“(清代)皇帝重要命令直接由南書房軍機處發出,而且可以直接發給中央乃及地方各機關各行政首長。這在明代是不可能的,是違法的。
明代皇帝命令必先分別發與六部尚書,這相當於今之行政院的各部部長,不過明代皇帝像是自兼了行政院長而已。
明代又在每一部尚書之下都設有專門的諮議顧問之類,謂之六部給事中,他們有權反駁皇帝命令,只要他們不同意,可以把皇帝上諭原封退回。”
方誌遠《明代國家權力結構及執行機制》中也說:“皇帝詔令的起草,諸司奏啟的批答,如未經內閣票擬,則被稱為中旨、手敕、或‘內批’……不符合正常程式。”
朱永嘉《明代政治制度的源流與得失》同樣說:“皇帝詔令的起草,如果未經內閣票擬則被稱為‘中旨’、‘手敕’、‘內批’,那就不能算作法定的正規檔案下達……票擬成為決策過程中正規的、不可或缺的辦事程式。”
往往有論者每見票擬者,便提出宦官批紅一事,以證臣權於決策之影響力微乎其微。而宦權為皇權之延伸,故以此論君主之獨裁。然則此說並不成立,因為所謂宦官批紅,仍需遵循制度,並非可以肆意妄為。
李伯重《明代後期國家決策機制研究》中說:“在正常情況下,凡章奏,司禮監必須奏送御覽,大事由皇帝親批。皇帝的批文要書寫在章奏當中,稱‘聖批’。
宦官批紅與聖批不同,一是宦官所批為庶事;二是批前要經內閣調貼;三是由司禮監的眾太監分批,不專屬一人;四是要遵照閣票批紅;五是批文書寫於章疏邊旁,僅只作為皇帝做決定的參考。
其中內閣調貼為關鍵,故宦官批紅又稱之為‘調貼批’。未經內閣調貼,宦官擅自批紅視為非法,六科得以封駁。”
可見內閣——即臣權之一部分,於大明決策之中佔重要地位,故從制度或者說習慣而言,不可說臣權恆弱,而君權恆強。
除內閣於決策之中所發揮之影響力,明代但凡遇軍國大事,皆遵循“大事必集議”之傳統,故以廷議決策。這一點,於明史職官志“六科”中記載的“大事廷議”可知。
所謂“大事”,實際上包括以下事項:一、議立君;二、議郊祀;三、議典禮;四、議封爵;五、議親藩;六、議大臣;七、議民政。
廷議制於明初,君主凡遇大事,皆會親自主持並與群臣商議,此時的決策權為君主主導,但臣權亦可於決策之中,發揮一定作用。
到了英宗時期(尤其是早期),因為皇帝久居深宮,故廷議由大臣主持舉行,並且從此成為定製。而大部分的軍國大事,其決策皆出於廷議。
在《論中國古代廷議制度對君權的制約》對於廷議的統計:
本小章還未完,請點選下一頁繼續閱讀後面精彩內容!“《明會要》卷45《集議》所載廷議件次共101次(一事複議及有關廷議制度的內容除外),其中有13項被君主否決或不報(沒有下所司施行)。
這13項中,最多的是宗廟、典禮兩項。廷議宗廟事有14次,其中5次被否決(含不報2次);典禮共11事,其中2次被否決。君主否決廷議的件次佔廷議總數的比例是百分之十二左右。”
如此看來,廷議對於軍國大事的決策,確實有很大的影響力。而這一影響力,整體來看還是在文官大臣手中。縱使偶有君主否決廷議之事,也主要為宗廟事宜,換句話說就是皇室內部事項。這樣一來,又怎可說明代君主在決策一事上獨裁呢?
既然論及廷議,那就該進而論及廷推之制,即廷議之中“議大臣”一項,以此論明代君主之用人權。
何為廷推?即為明代簡拔要吏之制,由朝臣共同議定高階官員人選。
《明史》是這樣解釋廷推制度的:“內閣大學士、吏部尚書,由廷推或奉特旨。侍郎以下及祭酒,吏部會同三品以上廷推。太常卿以下,部推。通、參以下吏部於弘政門會選。詹事由內閣,各衙門由各掌印。在外官,惟督、撫廷推,九卿共之,吏部主之。布、按員缺,三品以上官會舉。”
然則,每論及此處,皆會有堅持所謂明代君主獨裁之論者聲稱廷推之最終決策權仍於皇帝手中,故廷推僅為皇帝之參考,為皇帝統治之工具,於君主之用人權,實毫無侵害。
可如果細究君主於廷推中之角色,縱使名義上之決策權仍在君主手中,然觀實際運作就會發現,皇帝仍會遵循廷推之結果。
《世宗實錄》卷101中記載:“詔自後推用大臣,必眾論共與者,方可擬聞。如一時訪論失真,許科道官糾舉。”
有時皇帝不遵循正推之結果——也就是吏部按候選人之才能、資歷、聲望等等所列於名冊之前者,而偏偏要選陪推,即為名簿上列名靠後者,往往也會被群臣譴責,而當事人則會推辭,不接受官位,以免成眾矢之的。
《明史》卷233《王宗沐傳附王士性》中記載:“河南缺巡撫,廷推首王國,(王)
本章未完,请翻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