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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第240章 面圣(2/2)

中书监高闾奉表驳论说:“天之大道,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故车服有等差,爵命有分秩。

君班其俸,臣受其禄,自尧舜以来斯道未改。

二圣(冯太后与孝文帝)稽准旧式典章,行班禄俸,苛慝不生,上下无怨,止贪残之心,劝竭效为国之诚。

若不班禄,则贪利者肆其奸情,清正者不能自保,这简单的道理,灼然可知,如何令行一朝便欲去俸?

淮南王之议,不亦谬乎!”

高闾的话不仅代表了当时一批具有远见的官僚的意见,而且也符合冯太后的心思。

于是,冯太后下诏依从高闾所议,仍旧实行班禄。

为了切实贯彻俸禄制,冯太后还派使者分巡各地,纠举食禄之外犯赃者。太和八年九月间,孝文帝的舅舅,时任秦益二州刺史的李洪之,因贪暴无度,被令在家自裁,地方官员坐赃处死者四十余人。经此整饬,北魏吏治大有改观,贪赃受贿者也大有收敛。班禄的实施,为冯太后进行其他方面的改革创造了条件。

次年十月,冯太后在大臣李安世的建议下,颁布了“均田令”

,从而开始在社会经济方面进行重大变革。

“均田令”

是指国家对无主荒田以政府的名义定时、按人口分授给农民。

均田制度使失去了土地的农民重新回到土地之上,流亡无居者和荫附于豪强名下的佃客也摆脱了束缚,成为政府的编户齐民,从而增加了国家控制的劳动人口和征税对象,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这一制度,使北魏落后的社会经济结构迅速向先进的封建化的经济结构过渡,同时为经济结构的灵活运转补充了新鲜血液。

均田令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北魏统治者开始转向接受汉族的封建统治方式。

这一制度历经北齐、北周,到隋唐约三百年,不仅使北魏社会经济得到发展,而且奠定了后来隋唐社会的经济基础。

冯太后主持推行的均田制,既对北魏历史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也给后世留下了宝贵的遗产。

自西晋灭亡后,居于北方的豪强世家多聚族而居,设坞壁自保,自给自足。

北魏建立后,任命坞主(豪强地主)为宗主,代行地方行政权力。

这就是所谓的宗主督护制。

在这一制度之下,户口隐匿现象十分严重。

政府征收户调时,只能依据户籍上登记的户口,但实际上往往三五十家为一户,千人百口共为一籍,而当时实行的九品混通法,是把一家一户的自耕农民同这种实际上有众多荫附人口的宗主户等量齐观的。

这样一来,势必造成国家赋役征发在数额、轻重方面的不均,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

为了把豪强隐匿的劳动人口编入国家户籍,既增加政府编户,又抑制豪强势力,大臣李冲提出废除宗主督护制,实行“三长制”



“三长制”

即按照汉族的什伍里甲组织的形式,重建北魏的地方基层机构,规定五家为一邻,五邻为一里,五里为一党,邻、里、党各设一长,合谓三长,由本乡能办事且守法又有德望者充任,负责检查户口,催征赋役,管理生产,维护治安。

任三长者,可优复免除一至二人的官役。

冯太后见到李冲的奏疏,赞不绝口,便召集公卿讨论。

中书令郑义、秘书令高祐等人提出反对,认为此事实难推行,郑义还以退为进,对冯太后说:“太后倘若不信,就只管试行,事败之后,当知臣等所言不谬。”

著作郎傅思益更是危言耸听:“若改行此法,恐生扰乱,三长之制,不可执行。”

太尉拓跋丕却极力赞同,他说:“太后陛下,臣以为此法若行,公私皆可受益。”

另有大臣提出,此时正当农忙季节,猝然改制,新旧未分,恐百姓因生劳怨,不如过了秋收,到冬闲时节再慢慢动手为宜。

李冲不同意这样的意见,他说:“眼下改制,正可使百姓亲受其益,使他们明白改制的目的,这正是推行新制的大好时机。”

冯太后见众人莫衷一是,意见很难统一,便将手一挥,止住了众人的争论。

她用眼光扫视了一下大殿上的群臣,斩钉截铁地宣布:“立三长,则课有常准,赋有恒分,庇荫之户可出,侥幸之人可止,如此看来,又有何不可?”

群臣见她已是胸有成竹,就连那些持有异议者也都闭口缄默、俯首听命了。

在冯太后的大力支持下,李冲的建议得以付诸实施。

这样,北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地方基层组织,既便利清查荫附户口,又确定了课征赋税的统一准则,防止那些企图逃避赋役者再钻空子,从而削弱了地方豪强的经济实力,增强了国力,提高了中央政府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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