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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八章 制约(2/2)

老五用十七两银给官家,卜那(即白泥塘)的田一段,老五得了这段田,是一辈子的好处。

如果不犯事,子孙万代永远耕下去,永不扯土另安。

如有犯事、差租,官家的田由官家扯。六大升租谷,另外的租子四大斗。

乾隆三十年乙酉腊月十四写。

可见,这份契约所反映的权利与义务相对简单,有的文契则直接规定佃户必须上“人租”或“随唤随到”,服无偿劳役。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承佃人没有欠租或犯事,可以子孙世代永远耕种,官家(即土目)无权“扯土”另佃——几份彝文契约对此都特别提及。

在这种习惯之下,清代黔西北的租佃关系应该比较稳定,安国瑞家祖孙三代,租种安巡如的土地长达六十多年就是一个例子。

尽管安秉健怀疑安国瑞的人品,但仍然没有另招佃户,只是要求将自己的财产与权利合法化、书面化。

安秉健对佃约的要求与他自身的经历有关,订立租佃契约在乌撒地区可能出现得比较晚,安秉健曾深受其害,乾隆五十七(1792)年,佃户苏友松、阿鲁约、杨受保曾联名告官,称他们系被安秉健“强压为佃”,以图赖租。

但安秉健的“创新”举动引起了安国瑞的猜疑,在他看来,“猓夷”地区的惯例,佃种土目田土从来不需要写立佃约,安秉健此举或许包藏祸心。

他进一步联想到,自己的祖父阿固同样是土目子孙,肯定承袭了祖遗的大笔产业,雍正年间乌蒙、镇雄改土归流时,安秉健之祖安巡如可能借帮助官兵征剿的机会,霸占了阿固的家业。

而安秉健显然是想利用佃约将祖父不光彩的行为合法化,以杜日后的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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