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一章 汉朝的法律来源(2/2)
要知道《春秋》是孔子所著的鲁国的一部编年史,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依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依据。
其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录囚是指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囚徒的复核审录,对下级司法机关审判的案件进行监督和检查,以平反冤案、疏理滞狱的制度。
举个简单的例子,像是汉代就已经有打拐刑法了。
所谓的打拐,就是打击拐卖人口,不过那时候不叫拐卖,因为古代中国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
从汉代开始,当时的法律就标明这是大罪,严令禁止。
但因为这里面有较大的收益,所以虽是王法如炉,可这种买卖依旧是屡禁不止,不知在古代,一直延续到了现代,总之,千百年来一直有人在做,是屡禁不止,比如《史记》中就有多处记录拐卖人口的勾当。
像是著名网络人和菜头在他的一篇博文里说:“拐卖是因为缺乏子嗣,乞讨是因为谋生乏术。拐卖儿童然后弄残疾再送去乞讨,无论从风险还是成本的角度计算,都只会是小概率事件。”
许多人很赞同菜头这一分析,正如世上有匪夷所思的犯罪方式一样,肯定有奸人将骗来的小孩弄残来乞讨以博得施舍者的同情,如获得奥斯卡大奖的电影《贫民窟里的百万富翁》中的故事一样。
但如菜头所言,一定是小概率,分析任何一个时代任何一项合法或非法的行当,从其成本、风险和收益入手,应当是一种理智的方式。
《季布栾布列传》载,被封为俞侯的栾布年少时,“为人所略卖,为奴于燕。”
据《外戚世家》记载,汉景帝之母窦太后的弟弟、堂堂国舅爷窦广国就曾被人拐卖,不过后来他总算和窦太后相认了,这算是一段比较曲折感人的人伦故事。
这位国舅爷字少君,“少君年四五岁时,家贫,为人所略卖,其家不知其处。”
很显然,这不是穷人家因生活艰难自愿卖儿卖女,而是典型的被人贩子拐卖。
因为窦家穷,所以父母自然没有能力去寻找儿子,窦少君辗转被卖了十几家,最后卖到河南宜阳,被主人弄到山中烧炭———此类“黑窑工”真是历史悠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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