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9-1011 迈向封疆大吏(合集)(2/2)
在缺乏道德与法律制约的时候,少数人对利润的疯狂追求会导致十分可怕的灾难。
这灾难曾经降临到窑工和矿工的身上,今天不彻底驱除,明天它就会降临到别的人头上。
如果我们对黑砖窑的罪孽麻木不仁,如果我们不竭尽全力去改变,耻辱会成为我们心上永远也无法抹平的烙印。
从这些情况来看,当地发生如此恶劣的事件,绝非偶然,而是当地政府纵容的结果,更是治理不力、欺上懑下,习惯性捂盖子,掩耳盗铃的结果,口口声声要以人为本,要建设和谐社会,可这些黑窑事件说明了什么?
追究责任,砖窑窑主当然跑不了,是直接责任人,甚至是不重罚不足以平民愤!
但当地的管理部门谁来负责?
从调查来看,这些黑砖窑是三无企业,无注册、无税务登记、无资源审批,那么,工商无注册,工商是不是有责任?
无税务登记,税务部门是否有责任?
无资源审批,国土资源部门是否有责任?
此外,涉及人身安全问题、环境保护、矿产开发等,当地的公安、环保、矿业主管部门是否有责任?
工人的劳动权益受到极大的伤害,劳动保障部门是否有责任?
许多工人都还是孩子,那么妇女儿童保护部门是否有责任?
等等,这么多部门都失职,那么这些部门的主管领导是否有责任?
当地政府主管领导是否有责任?
这样的黑窑为害多年,这些部门尽然熟视无睹,还要这些部门干什么?
通过这件事,调查组认为,只要我们的政府从此事吸取教训,多多反思在建设法治社会中还有多少欠缺,还有哪些事情需要去纠正,并从各方面加以努力,真正的法治社会才有可能到来。
曾家辉几万字的激昂陈词和调查情况通报之后,代表调查组最后提了几点建议:
一是这件事的处理要快,不能慢!要以三江黑窑事件为契机,以最快的速度做好这件事,决不能让此次事件中的涉及人员再次享有任何的法律客气,决不能再让他们逃脱真正的法律重罚。
二是为遏制奴役劳工大面积的蔓延,国家有关部门应该考虑对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理念进行调整。可通过修订法律和司法解释厘清刑法第244条只有在单位合规合法、劳动关系合规合法的前提下才能成立的适用范围,对恶意开展奴役劳工的行为可在刑法中单独增加处罚条款或明确其适用现有其他处罚更重的罪名。
三四迅速追究有关执法和监管人员责任…….
总理在听完汇报,沉重的道:“听了调查情况汇报,我们看到在黑砖窑的每一根烟囱下面,犯罪黑数仍在不断增长,窑工的苦难仍在延续,而所有失踪孩子的家庭仍在焦灼地等待。我们不禁要问,那些面对着苦难的画面仍然无动于衷的人,那些看到了违法犯罪现象却不会愤然而起的人,那些对自己的懈怠和失职毫无歉疚的人,他们是否还有资格坐在地方官员的太师椅上?三江黑砖窑不会永远那样黑下去,因为我们的社会制度和法律规范不会答应。”
他郑重的表态,“渎职失职官员必须为公民悲剧负责,被黑砖窑击穿的文明底线等待修复。
在国家与公众之间,我们需要重申一些常识:个人之恶,从来就不曾消亡。
国家之善,即在于以公共名义,遏制个人之恶。
不得不承认,黑砖窑累积的罪恶,最刺人耳目的,并非个人之恶的极度暴虐。
而是那些接受公民委托,担当保护之责的官员,如何背信弃义,如何临阵脱逃,如何自私自利,将垄断的公权败坏成公民权利的惨剧。
今日的局面,定要有人负责。
这不容含糊,也无从商榷。
许多人议论,许多人分析,写下各种各样的理据,要为事件找到出路。
可是,这不是一道复杂的社会分析题,只是一道简单的文明判断题。
那些普遍的愤怒,已经标定底线,也给出答案。
社会创制法律,每一个乱法者都要伏法;公民委托政府,每一个玩忽职守者都必须解职。
这是社会恢复秩序、维系信心的基本前提。
在这场人道灾难中,无良的黑窑主、暴虐的包工头、邪恶的拐骗者、凶残的打手,一个也不能宽恕。
还有那些官员,散漫的、失职的、贪腐的、丧失责任心的官员,没有理由强j民意,霸权占位,必须接受道义的谴责与政治的追惩,以及民众和法律的问责。”
他同时要求,关于三江“黑砖窑”事件,各络媒体要加大正面宣传力度,多报道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采取的有力措施…….
一个星期之后,事件处理有了定论:数百名窑主、包工头、监工被刑事处理,三江省近两百名党政干部、公职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十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黑山镇党政干部六成受到处理,石城县委书记、县长及分管领导被免职,而且最高一层的是三江省长引咎辞职…。
这样的处理自然是公道在人心,三江省的干部虽然蒙遭“大难”,但对于另一些从政之人来讲,可又是迎来一个重要机会。
曾家辉就是其中之一,经中*央决定,任命曾家辉担任三江省代理省长,迈出了封疆大吏的第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