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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一十八章 还是得做信托(一)(2/2)

1279年,英王爱德华一世操纵英国国会颁布了《没收条例》,规定凡是将土地让予教会者,需经君主及诸侯的许可,否则由官府没收,目的在于制止教徒捐献土地。

但当时英国的法官大多是教徒,他们都积极地设法为教会解困。

于是英国法官参照罗马法典中的信托遗赠制度而创设了用益制度,基本办法是:凡是以土地捐献给教会者,不做土地的直接让予,而是先将其赠送给第三者,然后由第三者从土地上取得收益再转交给教会。

这样教会虽没有直接掌握土地的财产权,但能与直接受赠土地一样受益。

后来,这种制度被广泛地用于逃避一般的土地没收以及保障家庭财产(主要是土地)的继承上。

按照当时英国封建制度的习惯,臣民死亡时只要发生继承,君主就可以收取继承费。

如果继承人是未成年人,依据监护权,在继承人未成年期间君主可以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该领地,如果没有继承人,该领地就会被没收。

另外,在发生继承的时候,一般由长子独得其父亲的全部遗产。

于是有一定家庭财产的人,为保障其妻子和幼子在他死后的生活,会委托第三者代为掌握土地产权,代为管理产业,并将土地上的收益按其遗嘱分配给妻子和诸子。

但是,用益制度的适用并不局限于以上两种情况,加入参加十字军东征的人,需要有人照顾其土地以供养家人,也可以使用。

在用益制度的适用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种种问题。

最核心的就是受托人(诸葛亮)没有恪守承诺,而是为了一己私利去使用财产,最后取得的利益也不支付给受益人的情况(嗣子不才,取而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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