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聽聽他的意見。
“我個人傾向,一般罪行適用親親相隱,不檢舉無罪,不做證也無罪,但如果是重罪,當不適用於親親相隱,危害較大,不得相隱,或僅限於夫妻、父子這樣的關係可相隱。
再一個親屬間犯罪,諸如不孝、虐待、遺棄、販賣以及侵犯等罪行,也不適用親親相隱。”
長孫無忌笑道,“我也是這樣的想法,如果有人犯下謀反這樣的重罪,不主張父子、夫妻之間相互檢舉,應當維護親情關係,可由他人檢舉。”
“二郎對兄弟連坐俱死這條怎麼看?”
“應當直接刪掉!”
既然犯重罪,父子、夫妻不當相互檢舉,要親親相隱,兄弟關係不在相隱之列,那麼犯罪連坐,也不當把兄弟也連坐在內,頂多連坐夫妻、父子而已。
權力與義務應當是對等的。
(本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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