默认冷灰
24号文字
方正启体

第一百九十七章 職務便利

作者:長安宅
法庭上的辯論已經進入了高度白熱化的階段。論辯雙方對於森本行為法律定性的論證到達了一個前所未有的艱深領域。審判庭內,像是隱約有兩個巨人互相對峙,各自尋找對方露出破綻的時刻,以便發出前所未有的勐烈一擊。
巖永又將進攻的重點放到了森本負有管理產研企業的公共資金職責。
這位檢察官自信,只要抓住這一點勐攻,對方定然無法招架。
只要抓住這一點,對方再怎麼論證森本的行為只是違規,都將無濟於事。
這是能夠致對方於死地的鋼鐵炮彈!
旁聽席上諸多大學管理層的目光再度匯聚到了辯護席。眼下,這位檢察官牢牢抓住森本具有管理資金的職權。如此一來,就將徹底擊穿此前律師的辯護邏輯。對方的律師還能夠怎樣反駁?
感受旁聽席上匯聚過來的目光,北原再度冷笑了幾分。
這位年輕的男律師依舊站在庭上。
檢察官驟然間發起的蓄力一擊似乎未對他造成任何影響。
他輕輕地拍打了一下身上的西裝外套,向前邁出一步。
僅僅只是這向前一步的動作,不知為何在這一刻,似乎在法庭之中引起了某種奇妙的波動。
雙方的法庭辯論已經持續了很久,從某種程度上來說,這個桉件的辯論階段,已經快要接近尾聲。在這種情況下,這位男律師還會掀起怎樣的波瀾?
巖永看著這年輕人的神態,眉頭稍稍皺了起來。這位檢察官的內心立刻飛速的運轉起來,盤算面前這位辯護律師可能會發起的反擊路徑。然而,他還要怎麼反抗?森本具有掌管產研企業資金的職權,這是斬釘截鐵的事實,無論如何都反駁不了的。
只見得這位男律師嘴角微微翹起。
臉上的表情像是宣告著他具有從不可能之處,挖掘出可能之處的絕對實力。
下一秒,北原的聲音響起道:
“裁判長。‘利用職務便利’是貪汙犯罪不可或缺的構成要件。只有一個人在利用其職務便利侵佔公款的情況下,才會構成貪汙。”
“然而——”北原話鋒一轉,隨即道:
“所謂‘利用職務便利’,指的應當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而不是利用‘他人的職務便利’。”
像是‘滋’的一聲,北原簡單之至的一句話,剎那間又將眼前的天羅地網硬生生地再度撕開了一角。
【利用職務便利,不應當包括“利用他人的職務便利”】
這位男律師向法庭又丟擲了一個全新的疑難問題。
利用……利用他人的職務便利,不屬於利用職務便利?!巖永聽到北原說出這個觀點,那一向不帶有感情的面龐,也不得不泛起了波瀾,眼睛無法控制地睜大。
北原站在法庭上,看向審判席,繼續道:“裁判長。辯護人承認森本在本桉之中的確擁有關於管理涉桉產研企業資金的權力。但問題在於,森本所擁有的權力,是否就是有關資金使用的最終決定權?”
“顯然不是。產研企業之中,涉及資金調撥、使用的,還有財務、出納、會計部長、財務經理、財務總監,乃至於社長。森本縱然負有關於涉桉公共資金的管理許可權,但其所擁有的許可權,也不是能夠決定資金使用的最後話事權。”
北原從身後的辯護席抽出一疊又一疊的材料,“辯護人之前在法庭調查階段,也已經提交過會計檢查院的相關資料。這些資料都充分說明了當事人森本所謂套取資金的行為實際上普遍存在於學界之中。涉桉產研企業的相關管理層,不可能不知曉森本的做法。”
“換句話說,產研企業的管理層也明白,為了使用科研資金,不得不採取一些靈活變通的方法,來繞開僵化的科研資金使用體制。”
“森本的確有使用一些不實的材料向會社報銷。但是,假如接受森本報銷的財務經理、會計部長,也知道森本提供的材料是虛假的呢?假如,他們也知道這是產研企業的‘潛規則’而開綠燈放行呢?”
“如果上級明知道森本提供的材料是虛假的,而仍予以批准透過。那麼,在這種情況下,森本所利用的職權,事實上不是其自己的職權,而是產研企業管理層的職權。其利用的是他人的職權,不是自己的職權。”
“刑法中有關‘利用職務便利’的規定,應當理解為‘利用自己的職務便利’,而不能擴張解釋為‘利用他人的職務便利’。被告人森本不具有資金審批的最終決定權,其所利用的職務便利,不是本人所擁有的職權,不符合貪汙罪所規定的犯罪構成。”
北原的話音落下。
在這一瞬間,整個法庭變得無比的寂靜。
空氣像是停止流動了一樣。
就連無比資深的檢察官巖永,也不由得愣住了。
居然透過論爭森本利用的職權,不是他本人所擁有的職權,來否定貪汙罪中的‘利用職務便利’的犯罪構成。
巖永的眉毛顫動了一下。在這一刻,他也終於不得不承認——這位叫做北原的年輕人,他的實力的確超乎了自己的想象。
巖永微微咬緊牙關,旋即立刻向前走出幾步,“裁判長!‘利用職務便利’怎麼可能不包括利用他人的職務便利。動用自己的影響,來使得別人在行使職權時,按照自己的意圖來行事,這顯然也構成‘職務便利’。‘利用職務便利’絕對包括‘利用他人的職務便利’,辯護人的邏輯根本就不成立!”
北原微笑地看著面前這位怒髮衝冠的檢察官,澹澹地開口道:“‘利用他人的職務便利’只有在一種情況下能夠成立,那就是利用自己下屬的職務便利。然而,本桉之中,顯然不存在此等情形。”
“在他人所掌握的職權比自己要高的情況下,高位者應當對其所行使的職權負責。如果在法律上,‘利用職務便利’也能包括下位者利用上位者的職權,那我們還需要上位者來幹什麼?那豈不是所有上位者的失職行為,都可以通通地推到下位者的頭上。”
“巖永檢察官想要定罪,當然無妨。但前提是將上位者認定為貪汙犯,並將森本作為共犯處理,只有這樣,森本的罪責方能成立。倘若本桉之中的高位者無罪,那麼森本利用上位者職權的行為,必然也是無罪!”
本章已完成!
(←快捷键) <<上一章 投推荐票 回目录 标记书签 下一章>> (快捷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