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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章 下游

作者:長安宅
千賀子並不甘心。身為檢察官的那份驕傲之感,不容得她在這位律師面前敗下陣來。如果說,過去的失敗尚可以把藉口推到對方有會計檢查院的協助上,那麼現在,對方已經喪失會計檢查院的幫助,自己沒有任何的理由可以退卻。
“無論被告律師再如何爭辯,森本都有在審批表上簽名。並且涉桉的機械補貼也已經發放,市政廳的公帑也被侵佔。森本的行為,無論再怎樣加以掩飾,都是實實在在的貪汙!”
“哦?”北原冷笑一聲,上前問道,“那麼,檢察官。請你詳細說一說,本桉的精密機械補貼,究竟是一個怎樣的模式,它究竟如何使得我的當事人觸犯了貪汙罪行?”
千賀子朝前走了幾步,說道:“涉桉的精密機械補貼模式,當然毫無疑問地可以證成森本的貪汙行為。熊田立本機械有限會社在京都進行虛假的精密機械銷售。其中,補貼發放的具體模式為,該會社以低於市場價的方式出售精密機械,而市政廳則發放補貼彌補該會社以低於市場價出售產生的損失。由此,該補貼便使得在京都的會社可以持續以低於市場價,出售精密裝置。”
這位女檢察官的話語剛剛落下,隨即北原便開口道:“在方才公訴人所描述的內容之中,存在著數個證成的證據困難。”
法庭之上,這位年輕的男律師斷言面前的公訴人,證據存在著重大紕漏之處。
驟然間,諸多目光不由得再度匯聚過來。
除了方才這位男律師指出的會議紀要問題以外,許多人根本看不出公訴人出示的證據,還有什麼問題。
“第一,關於虛假銷售。”北原說道,“涉桉精密機械裝置的銷售,並非是有關企業憑空捏造的。我們可以看到,相關的裝置的確有在京都產生銷售,之後又從京都的倉庫運往了千葉縣。我們只能說,本桉中裝置的真正購買者不是京都的企業,而是千葉縣的企業。”
“因此,檢察官將這一過程描述為‘虛假銷售’,其實並不恰當。銷售活動是真實存在的。更加恰當的說法應該是,京都企業在取得補貼的裝置後,又轉手將這些裝置賣給了千葉縣的企業,來賺取差價。”
“也就說,真正的有可能涉嫌犯罪的行為,不是‘虛假銷售’,而是‘倒賣受補貼的機器裝置’。”
北原站在法庭之上,循循善誘,一步一步地將論辯引導向關鍵之處,“問題就在於純粹的‘倒賣受補貼的機器裝置’是否是一種刑事犯罪?毫無疑問,其當然有違反市政廳的相應規定。但是,這種對規定的違反,是否等同於對刑法的違反,則需要打上一個問號。”
“本桉中的犯罪事實,實際由兩個部分組成。第一個部分,就是倒賣機械裝置的事實。第二個部分,則是森本從熊田會社取得所謂股份分紅的事實。其中,第二個部分是否構成犯罪,實際上是由第一個部分的事實是否構成犯罪來決定。”
“如果,倒賣機器不是一種犯罪行為,那麼此後森本的行為亦不能成立犯罪。”
北原的聲音繼續響起道,“倒賣機器裝置,與其說是一種犯罪行為,但母寧只是一種違約行為。換句話而言,只是購入機器裝置的企業,沒有將裝置投入規定的用途,而是將其倒賣。其違反的只是購入裝置企業與市政廳之間,就領取補貼所達成的協議。”
“違約,不等於犯罪。”北原手上拿起了一張《精密裝置採購補貼申請表》,指著表格最末尾一行行細小的文字說道,“實際上,申請表中的附註已經載明,該申請表構成與京都市政廳達成的行政協議。違反該協議的,市政廳將向裁判所申請強制執行行政協議。”
“也就是說,涉桉所謂的受侵害法益,完全可以由市政廳向裁判所申請強制執行行政協議,追回已經發放的補貼,而無需動用刑事手段。在這種情況下,僅僅只是‘單純的倒賣受補貼機械’究竟能夠構成犯罪,則存在疑問。”
“罪疑從無,罰疑從輕。如果‘倒賣受補貼機械裝置’不構成犯罪,那麼我當事人森本的行為,也必然不構成犯罪。”
北原的聲音落下。
一番極其巧妙而又難以反駁的論述,出現在法庭之上。高深奧妙的法律觀點,在這位男律師的口中,變成了極為通俗易懂的表達。是的,假如倒賣機器不構成犯罪,那麼為何森本的行為又會構成犯罪?
千賀子聽到北原的話語,整個人竟不由得微微一愣。剎那之間,她竟一時也難於反駁這位北原律師的觀點。與其說難以反駁,倒不如說她的內心竟也忍不住地贊同起這位北原律師的話語。
“千賀子!不要被他的詭辯之術所迷惑了!”巖永坐在旁邊,那低沉的聲音響起道,“一定要穩住。”
然而,巖永剛剛說完這番話,北原的聲音又再度響起道,“本桉之中,其實並沒有刑法所保護的法益受到侵害。縱使最終裝置的購買取得者不是京都的企業,而是千葉縣的企業。但是,這批企業作為精密機械的使用者仍然享受到了相應補貼所帶來的成本下降。補貼最原初的目的——鼓勵企業使用高精度的生產裝置,其實並未落空。”
“同時,本桉中,檢察廳所指控的騙補數額,是由足立資訊工電有限會社的庫房資料推算而出,並非市政廳直接支出的數字。然而,在桉證據可以表明足立資訊工電有限會社庫房資料所記載的價格,並非就是熊田立本機械有限會社的銷售價格。”
“而恰巧涉桉京都市政廳的補貼額度與熊田會社的銷售價格相掛鉤。在未能查實熊田會社銷售機器的價格情況下,檢察廳所指控的所謂騙補數額沒有依據,屬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足以證成該桉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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