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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章 分段

作者:長安宅
北原聽著宇都宮的反駁,在法庭上漫步起來,“被告代理人關於分段的看法並不正確。劃分段落的目的在於使文章條理清楚,易於可讀。其中,依據點校者對文章邏輯、情感的理解不同,亦會產生不同的劃分段落方式。”
“被告所舉的東洋高考中漢文分段題目的例子,並不正確。高考中的漢文分段題目,往往設定有前提條件。例如,在一段介紹古代工藝的文言文中,其題目往往會說‘請按照工藝發展的不同階段進行分段’。又或者在一段人物傳記中,題目會說‘請按照人物的生活地點進行分段。’”
“這些題目的設定都恰恰表明,古文的劃分段落乃是基於一定的邏輯前提。沒有相應劃分的角度,就無從進行劃分。恰反而說明了事實上,劃分段落不可能有標準答案。”
北原一邊走動,一邊按下了手中的遙控器。
卻見得投影螢幕閃了閃,再度出現了兩幅比對圖。只見這一次,摘取的是遣唐記內的其中一篇古文。然而,方才比對的是藤村的點校本,而這一次比對的物件卻另有其人。
北原看著白板,笑了笑,繼續道:“原告下川發現《東土巡遊遣唐記》的古本之後,事實上東洋內亦有不少人也開始著手進行點校。現在原告代理人展示的點校對比版本是九州市政廳文化組編委會的點校稿。該點校工程於五個月前展開,屬於公益性質,點校稿於網路隨著進度釋出。”
“現在左邊的是九州點校稿,而右邊則是下川的點校稿。比對的文字是遣唐記的第一章第九篇。”
“遣唐記第九篇的內容是關谷的平生自述。關谷因為久居東土,也日漸產生了思鄉之情,希望能夠回到東洋看看自己的故鄉,於是便寫下該篇自傳,記敘了其來到東土前的人生經歷。關谷出生於東洋九州島,因善射箭,被應徵入伍,後拔擢至宮廷的衛隊。因為其能識漢字,又罕有的從武官轉為文官,最後作為遣唐使派往東土。”
“除了回顧仕途經歷,關谷還在自述裡著重表達了他的情感經歷。其在九州曾娶過一女子。後入伍從軍,進入衛隊。原配在九州島等他,然而卻不幸遭遇疾病去世。彼時,東洋宮廷內雅樂主司的女兒喜歡關谷。但關谷由於喪妻之痛未予回應。雅樂主司之女竟亦為他而不嫁。直至八年後兩人才成婚。然而方成婚不到一年,關谷便被派去遣唐。”
北原望著面前的遣唐記第九篇,“諸位可以從這篇自述中,看到完全不同的劃分邏輯。左邊的是九州點校稿。其將該篇自傳分為9段,按照關谷的不同官職經歷進行劃分。而右邊的則是下川點校稿。其將該篇自傳分為4段,按照關谷的婚姻經歷劃分。九州點校稿是依據傳統的人物傳記進行分段,而下川則是根據文章結尾,關谷用了大筆墨表達了對原配以及妻子的思念後,遂決定以婚姻經歷來進行分段。”
“從九州點較稿和下川點較稿的比對來看,劃分段落完全會存在多種方式。”
“然而!”北原猛地提高了聲音,“同樣是第九篇,而藤村的點校本劃分段落與下川完全一致,這可以再一次證明被告在劃分段落上,亦對原告進行了厚顏無恥的抄襲!”
投影的白板上,展示著九州點校本和下川點校本的比對結果。結果是86%以上的文章存在分段不同。然而,在下川點較稿與藤村的比對中,這個資料幾乎是完全反過來的——90%以上的文章存在分段相同。
宇都宮皺著眉頭,嘴角輕輕抽動。他已經真真切切地感受到了這位年輕律師身上傳導過來的壓力。自進入舉證階段以來,一個又一個犀利的證據角度,甩在法庭面前。某些瞬間,他甚至有一種此刻自己就是藤村,站在此處心驚肉跳的錯覺。
宇都宮整理了一下情緒,立刻再度站起來,亦走在法庭之上,駁斥道:“原告代理人方才如此長篇大論,但卻迴避了一個根本問題。那就是段落的劃分本身能夠成為著作權法的保護物件嗎?僅僅只是對文字的重新分列,難道就會構成所謂的抄襲?”
宇都宮看向了法庭上的聽者,“如果此刻,我手上抓著一把沙子。我將它撒到地面之上。另一個人也拿著沙子,模仿著我,把沙子撒出了相同的軌跡。請問,我們是否能夠因此說明,別人抄襲了我?”
“很明顯,答案當然是不能。”
“把沙子撒在地上的這種行為,即使我去模仿他也不構成抄襲。事實上,我們的生活中存在大量的模仿。也許一家公司管理員工的方式非常成功,於是就有另外幾家公司來模仿這種管理方法。那麼這種管理體系的複製,難道會是抄襲嗎?又比如,一個人有著學習外語的獨門訣竅。別人透過看他的筆記發現了這個訣竅,也照虎畫貓進行學習。請問這種學習方法上的模仿,會成為抄襲嗎?!”
“再比如,一位家庭主婦有一種巧妙的記賬方法,能夠把家裡的開支做到井井有條。其他街坊也進行模仿,難道這會構成抄襲嗎?”
“被告代理人之所以舉出如此眾多的例子,就是為了明確一個事實——單純的劃分段落,絕不會構成所謂的抄襲。”
“更何況,若從公開發表的時間來看,藤村的點校著作還要先於原告的點校稿出版。誰又能夠斷定,下川是不是在抄襲被告藤村的分段方式。”
宇都宮直接走到了北原的面前,雙目猶如噴出火焰一般,惡狠狠地盯著他:“原告一而再,再而三的重複‘分段構成抄襲’這一觀點,簡直是在浪費庭審時間。法庭應當制止其再重複此類發言!”
北原看著面前的這位法學名教授,輕輕笑道:“也就是說,被告代理人至少承認了相同,只是認為這種相同,並不構成抄襲。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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