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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二章 校勘

作者:長安宅
宇都宮完全沒有想到在不知不覺中,這個北原居然給他設下了這樣一個陷阱。自己大意了,真的大意了。自己想當然地就把古籍校勘,簡單地理解為了使校正錯字,而不是復原古籍的本來原字。
恍惚之間,宇都宮抬起頭來看了看面前這個年輕人。在這一剎那,他竟莫名奇妙地有了一種看不透這個年輕人的感覺。從紀律聆訊會的初次交手,再到第一次、以及現在這一次的庭審。這位北原律師所表現出來的模樣,完完全全不像是一個才剛從大學畢業了兩三年的律師。
他在著作權法案件的實務經驗可是零啊!
為什麼這樣的一個年輕人,竟然能夠做到這種程度。
宇都宮感到面前所發生的事情實在是太過不可思議了。怪胎,簡直是一個怪胎!
旁聽席上的大學人士們見到這一幕,也不由得微微變了臉色。大學管理層從一開始就認為,下川聘請這樣一個年輕的律師,無非就是見到難以拿到終身教職,便試圖來訛大學一筆。
然而,眼下的這一幕,這位“滋事”律師居然能和大學裡的名教授在法庭的爭鋒裡,不相上下。
宇都宮感受到了來自聽者的目光,他旋即開口補救道:“即便所謂的古籍校勘是採用他校法或本校法進行,原告也要證明相關的別字遴選,須具備的專門知識。”
“打個比方,如果絕大多數底本都形成於較早的歷史時期,且關於某個別字都有著統一的書寫。那麼幾乎就可以肯定往後時期底本的別字,是傳抄中有了訛誤。那在這種情況下,也無需專業知識即可做出判斷。”
宇都宮的目光掃動著手頭的資料,像是注意到了什麼一般,表情閃現出興奮之情,“事實上的情況,也正如方才我所打的比方。原告點校所依賴的芥子園本,在17個底本之中,其出現時間也晚於大部分版本,只是相較而言收錄了更多殘篇。”
“在此種情況下,原告完全可以利用形成時間較早的底本,直接進行勘校,而不需要花費過多精力。被告有理由懷疑,其所為校勘可能是依據此前的底本進行的簡單校正。在此種情形,即便出現了大面積的重複,亦不足為奇。”
宇都宮抓住方才的論點,再度延伸一番。
在某種程度上,也算是緩解了方才那尷尬的場面。
北原望著這番舉動,嘴角浮現出詭異的笑容,像是在岸邊看著不斷在激流中掙扎而又註定徒勞的敵人。
他輕輕地拿起了原告桌上的一本《東土巡遊遣唐記》,翻動著紙頁,喃喃自語道,“真是奇怪吶。藤村教授的點校,不僅連別字大部分都一樣,就連校勘記,都一模一樣。難道會有這麼巧合的事情?”
聽到這話的瞬間,宇都宮的內心一緊。所謂校勘記,即是指作者在點校的過程中,把為什麼增字、刪字、改字的緣由簡短地寫出來。通常只有一兩句話的形式。雖然簡短,但卻可以留出校正的依據,供他人參考。
難道……難道!藤村也……
宇都宮面色僵了僵,站在原地。
北原欣賞著這位法學教授的表情,按下了手中的遙控器,“裁判長。請注意本書的校勘記。例如第一卷第三篇,‘諸侯之臣於天子曰陪臣’。此處的校勘記為,‘曰’前原有‘故’字,據高山本刪去。即底本中的原句是‘諸侯之臣於天子故曰陪臣’。”
“再例如第一卷第四篇,‘據狼孤’。此處校勘記為,‘狼下有四星曰孤’,故‘狐’疑為孤。這裡講的是遣唐使關谷進行占卜,根據狼孤星的方位來推演。其中,底本的原文為‘據狼狐’。此次狐應當是訛誤,因為天文裡只有狼孤星,沒有狼狐星。”
“又比如,第三卷第二篇,‘以示諸侯效實形制之勢’。這裡講的是遣唐使關谷注意到東土故意將各道節度使的管轄範圍弄得犬牙校錯,以相互制衡。其中這裡的校勘記為:莫園本,無‘效實’二字。即在莫園版的底本中,原文為‘以示諸侯形制之勢’”
“凡此等等,我們可以看到被告藤村的點校著作,居然存在大量的校勘記與原告下川的第三稿點校相同。不僅別字的矯正都一模一樣,就連別字的校勘記也完全相同。試問,難道此種情況還不能夠證明被告藤村即是在赤裸裸的抄襲下川的點校成果?!”
驟然放大的聲音,如同質問一般,拷問著那位沒有出庭的院長。
話音落下以後。
整個審判庭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寂靜。
這位年輕律師的話語,猶如一把重錘敲擊在桌面,發出不可辯駁的威勢。
大學的管理層們見到這個舉證,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的表情,此時他們的眼光都落在了那位東洋的法學大權威身上,心中已經在祈求起來。這位權威是否還能夠抵擋得住這般的進攻。
宇都宮沉默了,他竟然被這個北原逼到了說不出話來。
是的,堂堂的東洋智慧財產權法學會副會長,竟也被逼到了這般地步。
這位法學教授的頭腦飛快的運轉,迅速思索應對的策略。不斷髮散的思緒,幾乎快榨乾了每一處的細胞和神經。
整整沉默了將近有5分鐘之久,像是在千迴百轉的幽道里,終於尋找到了那可以用來反擊的答案,宇都宮再度站了起來,手中拿著藤村的《東土巡遊遣唐記》。
畢竟他是東洋的法學權威。
絕無可能就這樣被輕易的擊敗。
“裁判長,請注意被告書籍的前言部分。在前言之中,被告已經表明校勘記既有其自己寫的部分,也有直接從其他底本摘錄的古人寫作的校勘記。因此,遣唐記的校勘記實際包含了兩部分——即古人校勘記和今人校勘記。古人在傳抄遣唐記的底本,亦會進行校注”
“原告在未作出上述區分的情況下,徑行直接比對,得出的結果,必然有失公允。原告應當進行相應排查,將從古人底本中摘錄的校勘記進行去除後,才能得到真正的比對結果。原告所揭露的校勘記雷同,是不準確、不全面、不真實的!”
這番反駁的論述剛剛說完,那年輕的男律師就猛地反駁道,“裁判長。民事訴訟法舉證責任所要求的標準是高度蓋然性。即便比對報告中未對上述兩種校勘記進行區分,但其所比對的物件是所有校勘記。其已能客觀反映兩部點校著作校勘記的雷同情況。被告認為比對結果不客觀的,應當提出具體的證據來加以反駁。”
“換句說。”北原聲音冷道,“被告代理人應當舉出具體證據,證明雷同的校勘記是來自於古人校勘!否則僅如此泛泛而談,不能視為已就反駁的事實,完成了舉證!”
法庭之上,這位年輕男律師與東洋的法學名教授,再度展開了關於舉證責任的激烈辯論。諾大個審判庭,彷彿變成硝煙滾滾的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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