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秋時節,萬戶農忙。戶部由於管著秋糧倉儲,也是一年之中最忙的時節之一。
雖說大明全國上下已有一半以上地區改行了一條鞭法,對於田賦不再徵收米麥實物而收銀錢,但仍有近一半地區繼續實行實物徵收,故秋糧的收儲仍是頭等大事。
尤其是整個西北地區,以及除成都一府之外的其他西南地區,這半壁江山依舊得靠著老規矩行事。此外已經改行一條鞭法的地區,則要開始徵收金花銀——也就是稅銀,而稅銀又存在中樞和地方分賬以及轉運等事。
以上種種,每一件事都是大事,都需要身為戶部尚書的高務實親自關照留意。
如果以大明朝自建立至今這個整體時間段來統算,明朝每年的田賦平均約在2950萬石,這其中除去地方衙門留存的1200萬石之外,剩餘的1750萬石要運到京師。
在這1750萬石當中,有大約750萬石是在北方徵收的,這些糧食大多作為九邊地區的軍糧。剩下的約1000萬石,則作為明朝中樞的收入。
另外,因為大明實行兩京制度,政治中樞分為南京和北京,所以在這1000萬石中又有120萬石是給南京的,另外820萬石給北京。
在這些稅收當中,大約有400萬石是來自於南方省份。因此在明朝中期,朝廷便將這400萬石按照四石糧食折一兩銀子的折算比例,大約折成100萬兩金花銀。由此,金花銀便成為田賦稅銀的專用名詞。
如上所述,大明原先所有的田賦當中,南方所佔的比重要高於北方。但是由於南方到京師路途遙遠,運輸不便,從南方運到北方的損耗是相當大的,損耗比例大約在一成左右,也就是十分之一,這就意味著每運送十石糧食就有一石白白消耗掉了。
按照大明從南方運1000萬石稅糧來算,則僅在路上便要損耗100萬石,這可以說是一個天文數字——想想看日本剛剛過去不久小田原之戰就知道,海貿同盟支援北條家兩萬石大米,北條家面對豐臣秀吉的二十餘萬大軍都能多挺兩三個月。
那麼一百萬石呢?呆板一點計算的話,那夠五十個小田原城吃兩三個月,而敵方需要出動的兵力居然要一千萬人以上。現實中固然不可能發生這樣的情況,但足以證明一百萬石糧食這個概念絕對不是說笑的。
除了損耗之外,漕運能力有限也是一大問題。根據後世一位黃先生的計算,大明最大的漕運能力為每年400萬石到500萬石之間,每年從南方運往北方的820萬石糧食當中,大約有400萬無法透過內河航運運往京師,因此也就導致了大明朝廷不得不把這400萬石糧食變成銀兩。
其實按照高務實穿越以來的情況來看,在隆萬之交那段時間裡,如果不是京華崛起得快的話,朝廷連運送420萬石南方糧食去北方都很難做到。因為那時候黃河連年有險情,幾乎每年都要淹至少幾個縣,然後自然是斷絕航道,漕船無法透過。
在那段時間裡,高務實推動了高拱進行海運,京華本身也承擔了其中一部分。但說實話,京華當時承運原先的那些漕糧幾乎沒掙什麼錢,朝廷徵集的南方海船也同樣沒在運糧上面掙錢。
大家掙錢的部分幾乎都是夾帶私貨和返程載貨。夾帶私活是指從南方運糧去北方的時候,船上不止裝糧食,順便還帶上一些南方特產,無論是什麼湖絲蘇繡,還是紙張硯臺都行,反正就是不能只運糧。
至於京華方面,除了同樣在這件事上掙錢之外,還因為海運的關係發展了當時剛剛興建的天津港。並且由於京華還控制著開平“工業區”和土默特的鹼湖與牛羊馬匹,因此更是賺得盆滿缽滿。
如果把大明南方和北方強行看做兩個獨立經濟體的話,北方地區降低貿易逆差可真是大半都靠京華這一家巨無霸大集團的優異發揮了。
不過,後來一條鞭法推進加速,南方的東部、中部各省逐漸開始全面徵收金花銀,運糧這個差事就算是交卸了。但糧食不運對京華也好,南方的船東、船家也罷,都不是問題,因為不運糧反而更能空出噸位來載貨,加速商品流通,大家賺得更多了。
而此時就存在一個問題:金花銀由誰來運?
毫無疑問,這筆生意連江南財閥們都不願意跟京華爭,畢竟要去天津港交貨,那可是京華的第一個私港,駐泊費用全看京華的心情。這樣一來,運送南方金花銀的買賣就成了京華的一項壟斷性生意,南方各地衙門也不得不每年拿出一筆錢來支付運費。
且慢,為何是南方各地衙門拿錢給京華?這筆錢不是應該算作“中央稅”嗎?不是應該由作為中樞財政的戶部出錢嗎?
還真不是,這筆錢在大明朝從頭到尾都是歸地方來出的,具體來說大致可以分為五個步驟。
第一步,大明戶部統計各省納稅額。朝廷每年要根據上一年度的稅收數額,對本年度的納稅數額進行統計。並將每個省份本年度應該繳納的金花銀下發給地方,後期各地方衙門根據戶部下發的要求徵收金花銀。這是金花銀徵收過程中,所有步驟的起始環節。
這章沒有結束,請點選下一頁繼續閱讀!第二步,地方衙門發出“由單”。地方衙門根據戶部給予的納稅數額,將本省總的納稅數額進行分割,分配給不同的地方衙門。
各級衙門一層層下發,最後由縣衙向具體的納稅人發出“由單”,也就是類似於應繳稅務清單之類的東西。這一步是非常關鍵的,透過這一步實現了將納稅數額進行分配的任務。
第三步,納稅人包封銀兩。比如某位糧長(注:“糧長”下文再說)在收到由單以後,按照自己的納稅數額,把銀兩包封起來,並把銀兩按照相應的辦法上繳至縣府。透過這一步,納稅人實現了納稅的過程。
第四步,地方衙門把金花銀運輸到京師。其實地方衙門把金花銀運輸到中樞的過程,是整個金花銀徵收過程中最複雜的一個環節。
在地方衙門運輸金花銀的過程中,以往一般實行兩層管理制度。所謂的兩層管理,就是指地方衙門掌管金花銀的文書工作,而具體的運輸工作則交代給民間的代理人。
這種代理人其實很類似於影視作品中經常看到的鏢局,按現代語言來說可以叫做快遞公司。除此之外還有另一種情況,就是地方衙門安排納銀數量較多的糧長來承擔運輸的任務。
到了後期,這種糧長負責運輸稅糧或者金花銀的方式,逐漸演變成為一種封建勞役,運輸的負擔逐漸落到平民百姓的頭上,具體情況下文會說。
第五步,戶部檢查核對。在地方把金花銀運到京師以後,一般是由戶部對銀兩進行核對清查。如果數額和戶部下達的納稅數額一致的話,這些金花銀就會被放入國庫。從而實現了金花銀徵收的所有過程。
步驟一擺明就能說清情況了:運糧也好,運金花銀也罷,在大明朝一直都是地方衙門的工作,中樞方面只管坐地收貨。貨保質保量的送到了還好說,只要貨沒送到,或者貨不對數,其責任都全在地方。
京華顯然是大明朝最強大的物流集團,在“運輸承包商”這個位置上的地位不可動搖,而且收費也相對比較公道,深受各地衙門的信賴。
這種情況到了今年,可能是由於高務實已經坐穩了戶部尚書位置,各地衙門或者說各地主官忽然不約而同地開始鼓譟一件事:取消糧長運輸制度,全國上下的金花銀和實物糧稅改由京華統一運送。
這件事來勢洶湧,朝廷在一個月內收到七十多封來自於各地衙門的奏疏,清一色都是說這件事。高務實發現,最開始的鼓譟這件事的是江南地區,以心學派官員為主,但到了後來卻連實學派官員和中立派官員都開始跟進,造成了現在這種滿朝呼聲的局面。
按理說,生意上門應該是好事,畢竟京華雖然收費不高,但既然是買賣,就一定是有利潤的,何況京華的運輸力量本來就強,閒著也是閒著,多點生意有什麼不好?
然而高務實卻警惕起來,總覺得這件事的背後是有人推動的。而至於原因,則或許是多方面交織形成。要解釋高務實這種警惕甚至懷疑,必須先說一下那個具有大明特色的糧長制度。
大明洪武四年(1371年)九月,朱元璋頒佈了《蠲兩浙秋糧詔》,首次搞出來一個“糧長制”。該制度簡單的說就是朝廷不再派遣官吏收糧,而把徵繳重任交給村德高望重的村民,是為糧長。此詔中諭令:“……其中田土多者為糧長,督其鄉之賦稅。”
糧長制度首先在浙江實施,後來推行全國,成為了大明的一項重要制度。問題來了,老朱為什麼要搞糧長制呢?
其實老朱自己在詔書中說得還挺明白的,搞出糧長制的基本原因出自“兼以貪官汙吏害民肥己四載於茲,朕深憫焉”。
元代官場腐敗嚴重,貪官汙吏欺壓百姓。本來朝廷各種雜稅就壓得百姓喘不過氣,官吏們又藉著徵糧中飽私囊,貧苦農民出身的朱元璋天然地對官吏帶有仇恨,所以他出於愛護百姓的目的,就讓民間自己收稅。
按照老朱的想法,大家鄉里鄉親的都是自己人,自己人向自己人收稅,肯定不會太為難。此所謂“以良民治良民,必無侵漁之患”。同時搞糧長還有個好處,就是減少了公務員的配額,可以給國家節省開支。
因此,老朱在他的大誥中說:“糧長之設,便於有司,便於細民。所以便於有司,且如一縣該糧十萬,止設糧長十人,正副不過二十人。依期辦足,勤勞在乎糧長,有司不過議差部糧官一員赴某處交納。”
你瞧瞧,多好的政策!原來要養十個人、二十個人才能辦好的差事,現在交給民間自己辦了,只要派個人過去交接一下拿回來就完事。真是省人又省力,還不會出現什麼欺男霸女的醜事,多麼偉大光明正確。從大誥、詔書的字裡行間,但凡識字的人都能看得出老朱對他的糧長制有多麼滿意。
於是乎,糧長制開始推而廣之。大概是因為要產糧大戶多承擔社會責任的緣由,“田土多者”為糧長,糧長職位當然就落到了地主鄉紳的手上。
毫無疑問,在封建專制社會,權利必然帶來好處,而當權利給了有資源的人,自然就更是大大的好處。地主鄉紳本來就是掌握相當社會資源的人,再坐上了糧長的位置,有了徵糧的權利,誠可謂是如虎添翼,能得到大大的好處。
本小章還未完,請點選下一頁繼續閱讀後面精彩內容!這好處首先就是可以藉著做糧長中飽私囊。糧長的主要職責,是糧稅的催徵、經收、解運。按照規定,糧長先要領到官府的勘合,之後按照要求給里長下達徵糧指標,然後里長再把任務佈置給甲長,甲長再挨戶徵糧。
甲長收到的糧食之後,彙總給里長,里長彙總給糧長,糧長清點彙總完成之後,還要負責押運至指定地點,這樣才算是完差。
很顯然,在這樣多層次的辦事過程中,大可以發揮聰明才智,透過各種方法巧立名目,營私舞弊,獲取暴利。
比如就在洪武年間,就有個糧長叫邾阿乃的,他巧立名目搞出了一大堆名堂,諸如收舡腳米、車腳錢、脫夫錢、造冊錢、糧局知房錢、看米樣中米等等。本來朝廷給他的收稅定額只有一萬石大米,結果這廝不僅收了三萬兩千石大米,還收了一萬一千一百貫銅錢——他當然不是為了混個業績出色,一萬石大米之外的多餘部分顯然全部進了他自己的腰包。
這可不是個例,比如又有嘉定縣糧長金仲芳等人,私自附加了十八項稅種,同樣撈得盆滿缽滿。凡此種種,不勝列舉。
朱元璋治貪極嚴這一點是人所共知的,所以糧長腐敗者,都會剝皮揎草。但是與其他貪腐情況一樣,即便是在這樣的嚴刑峻法之下,仍有不少人鋌而走險,可以見得其中的油水有多厚。
對了,糧長除了收糧這個主業之外,朝廷還會經常性給他們攤派一些別的任務。比如參與清查核實土地、編制魚鱗圖冊、帶領民眾開墾荒地、甚至對鄉里百姓進行道德勸化,乃至參加司法訴訟,做“陪審員”。這些職位都大有油水,即使沒有油水的部分,至少也可以對百姓呼來喚去,高臺教化,好不威風。
此外,糧長還享有一些政治特權。比如糧長犯了某些罪,是可以罪減一等,乃至花錢免刑的。《明實錄》載:“洪武八年十二月癸巳,上諭御史臺曰:‘比設糧長,令其掌牧民租,免有司科擾之弊,於民便甚。自今糧長有雜犯死罪及流、徒者,止杖之,免其輸作。’御史臺臣言:‘糧長有犯,許納鈔贖罪。’制可。”
誠然,這裡說的犯罪不包括以權謀私、貪贓枉法這些職務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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