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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9章 《黃芷汀條約》

作者:雲無風
人在京師的高務實仍然一心撲在禁衛軍的組建事宜之上,而暹羅方面則早已打得熱火朝天。
這年九月二十一日,暹羅素可泰地區爆發了暹北叛軍和京華聯軍之間的一場會戰。令人意外的是,作為主帥親自領兵出征而來的黃芷汀,並沒有讓自己曾經多次立下殊功的僮族狼兵作為先鋒主力出戰。
不僅僮人狼兵未曾獲得先鋒位置,甚至威震天南的京華警備軍炮兵,在這次作戰中都只是居於從屬地位,真正的先鋒是一位年輕的劉姓將領。其所率領的部隊人數不算多,其以一千降倭夷丁為核心,兩千緬戰降兵為補充,組成了平叛先鋒軍。
這員將領的身份不必多言,正是劉馨。
素可泰之戰有很深遠的意義和影響,這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來自於這座城市在暹羅王國的特殊地位。
素可泰城原為高棉人的管轄範圍,在非信史年代,傳說素可泰的開國君主是神話英雄帕巒王,他是納迦女神與一位國王的孩子,具備大智慧及法力,深受百姓愛戴,其於1208年(南宋嘉定元年)登基,開啟素可泰政權時代。
不過,更受歷史學家公認的說法是,1238年兩名泰人將領坤邦鋼陶及坤帕滿成功獨立,建立了素可泰王朝。坤邦鋼陶被擁立為印拉第王,成為首任泰王。雖然同期多個泰國王朝相繼成立,但素可泰仍被視為後世泰國的第一個王朝,是對泰國文化有著重要影響,見證了泰人向昭拍耶河流域的擴散及佛教成為重要國教的發展。後世不少泰國繪畫、雕刻、建築仍存有昔日素可泰的影子。
素可泰王朝之後,便是如今的“大城王朝”,毫無疑問大城王朝也受到素可泰王朝的深刻影響。因此,素可泰之戰的爆發對於暹羅而言,就好比在大明爆發了南京之戰,舉世矚目,萬眾掛心。
劉馨對於素可泰這個地方印象比較一般,因為在她眼裡,這座城市裡裡外外最多的東西就是佛寺和佛塔。對於和高務實一樣沒有任何宗教信仰的她來說,這些佛寺和佛塔純粹百無一用,建設這些東西不僅消耗民力民財,而且其消耗還是持續的——你不可能光建設不維護,而且這些東西建成就意味著浪費了大量的土地。
所以無神論者劉馨幹了一件讓她被很多暹羅人恨之入骨的事:她在開戰之前先下令將城外的佛寺佛塔清掃一空。佛寺被用於駐紮軍隊,佛塔這種除了看看之外毫無用處的東西被她全面拆毀,所得的磚石被存放起來,以備將來利用。
當然,她並不是單純因為反感佛教才這樣做,實際上主要原因是有不少佛寺的位置太適合作為炮兵陣地,因此才被她“看上”。
城內的暹羅人很快被劉馨激怒,他們不顧雙方攻守地位主動出擊,想要阻止劉馨的“暴行”,結果卻正好中了劉馨的計,兩萬多從暹羅北部集中在此的暹羅叛軍主力被劉馨先伏擊了一輪猛烈的火炮,然後降倭夷丁登臺清場。
暹羅叛軍大敗虧輸,很多人見勢不妙想要跑回素可泰城中,卻發現黃芷汀的帥旗已經堵在了後路上。
最終,暹羅北部叛軍主力此戰基本被全殲,戰死四千餘人,被俘一萬五千以上,餘眾潰散。
黃芷汀和劉馨毫不遲疑發動了攻城戰,京華炮兵掉頭對著素可泰城開始轟擊。素可泰雖然地位特殊,但城防並不強大(該王朝末期成為大城王朝的附庸,可見國防實力欠佳),加上核心主力已經損失在外,城內人心惶惶之極,僅僅一個下午不到的時間便被攻破。
京華聯軍攻入城中,素可泰隨即失守,京華“代”暹羅王國收復了暹北。位於素可泰以東不遠的彭世洛府因為暫時還打著忠於王室的旗號,得知素可泰一天失守的訊息,嚇得連忙派人表示願意出人出力支援平叛。
黃芷汀倒好說話,當即收下了彭世洛府送來的財物,順帶接收了兩千多民夫。
暹北既定,京華聯軍留下了一萬兩千警備軍鎮守當地,剩下的大軍則一路南下,直奔大城,準備先穩定大城內部局勢,再考慮是東進還是繼續南下——剩下兩處叛軍,一支在東部,一支在更南邊的馬來半島上。
黃芷汀大軍抵達大城才知道,阮潢在之前局面最緊張的時候為防止萬一,乾脆把暹羅王摩訶·坦馬羅闍給完全軟禁了,現在大城早已戒嚴了兩個多月,形勢十分嚴峻。
黃芷汀考慮之後,特意讓坦馬羅闍召開了一次大朝,並站在王宮的城樓上向民眾致意——當然,狼兵們隨身“保護”著他,以免他做出什麼不合時宜的舉動來。
這一舉措稍稍安定了民心,黃芷汀等人連夜召開會議商議接下來的平叛方向,但眾人似乎都感受到黃芷汀的精神狀況不太好,似乎……很困。
商議的結果於是加速做出:先南後東,因為根據阮潢得到的情報顯示,東邊的叛軍似乎和柬埔寨人有些聯絡。
接下來,就在所有人都以為黃芷汀會再次領兵南征的時候,意外卻發生了:黃芷汀宣佈南征一事由劉馨負責,她本人則留駐在大城。
作為平叛主帥,本來她留駐大城也不奇怪,只是之前她一貫都是親自領兵在外的,這次忽然改變作風,就容易引起人們猜測了。
不過,就在劉馨出征前一天,黃副都統沒有親自出馬的原因從不知什麼渠道流傳開來:她懷孕了。
傳言的說法出奇的統一:雖說黃副都統身體很好,並無太多不適,但卻變得很是嗜睡,因此不宜出征。
京華方面在大城的高層們紛紛向自家女主人表示祝賀,並摩拳擦掌想要在接下來的戰爭中好好表現。
劉馨的大軍於次日出發南下,半個月後抵達洛坤,僅僅花了十一天時間便突破叛軍的防線,兵臨南線叛軍老巢單馬令。
七日之後,因為躲避風暴的原因而姍姍來遲的高璟艦隊終於趕到,炮轟了這座沿海城市,劉馨大軍則在城市另一側發動突襲,降倭夷丁沒費多少工夫就登上城樓、開啟城門。
十月十九,暹羅南方叛亂平定。按照之前的約定,南方這些沿海地區暫時無須駐紮太多陸軍,因此劉馨僅僅留下警備軍便回師了。
然而回師是假的,她並沒有從陸路返回大城,而是假意北上,實際上只走了幾十裡便率軍上了高璟的艦船,直奔暹羅東部沿海登陸。
登陸後的劉馨所部快速東進,於五日後趕到暹羅人從高棉人(柬埔寨)手中奪來的東部重鎮吳哥。
吳哥的叛軍完全沒料到劉馨的到來,於是僅僅靠著沒有一個夜盲症的警備軍所發動的一場夜襲攻城戰,東部重鎮吳哥一夜易手,暹羅三路叛軍徹底覆滅。
訊息傳到大城,暹羅人完全被“壞訊息”擊垮了,其實他們現在也還沒有很強的民族觀,更不要提什麼國家觀了,因此……既然敗了,那就任憑處置吧。
又過了十餘日,劉馨大軍回到大城,難得打起精神來的黃芷汀代表京華集團傳召了暹羅王摩訶·坦馬羅闍——是的,傳召!
黃芷汀的精神可能的確不太好,因此沒有多和坦馬羅闍廢話,隨口寒暄了幾句,便讓人送上一份文字給他看,並讓他簽字用寶。
拿給摩訶·坦馬羅闍的東西是一份條約,基本上來說算是安南《京華十六條》的加強版。
這個後來被稱為“黃芷汀條約”或“京華十九條”的條款是這樣寫的:
京華集團及暹羅王國,互願維持大明南疆全域性之和平,並期將現存雙方友好關係益加鞏固,茲擬定簽署如下條約:
第一條,暹羅王國允諾,自本條約簽署之日起,京華集團即成為暹羅王國政策顧問集團,暹羅王國一應軍民各政,均許京華集團派員參與並提供指導意見。暹羅王國對京華集團所提出的指導意見將予以充分尊重,並予施行。
第二條,暹羅王國許諾,王國國王在指定副王(王儲)之前,須告知京華集團並與京華集團取得一致。
第三條,暹羅王國允諾,如副王之指定未獲京華集團諒解並書面認可,則該次指定無效。暹羅王國可選擇向京華集團申述理由,京華集團須在接受申述一年之內,派出特別調查組或談判組與國王或國王指定的物件進行磋商、談判。
第四條,暹羅王國允諾,如副王指定申述最終未獲京華集團諒解,為確保雙方友誼牢不可破,國王陛下自願將指定副王人選之權讓渡予京華集團,並保證對京華集團所指定的副王人選予以全力支援。
第五條,暹羅王國允諾,凡暹羅王國轄區內並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在未經京華集團同意之前,概不讓與或租與大明帝國以外的任意別國或別勢力。
第六條,暹羅王國允諾,為答謝京華集團助暹羅王國復國並未王國平定叛亂,將大城以南、暹羅灣附近方圓五百里之地無條件贈送給京華集團;京華集團相應承諾,將在此範圍內擇地建設定南城及定南港,同時為答謝暹羅國王陛下之厚贈,定南港對暹羅王室直屬商業之徵稅永久減半。
第七條,暹羅王國允諾,京華集團所屬人員及指定人員擁有信教自由,王國及國王陛下對相關人員之信教自由表示理解和尊重。
第八條,暹羅王國允准,京華集團承建大城以南之定南港口及城市,為確保建設順利,大城以南沿海之諸地自即日起,一併租借予京華集團,為期九十九年。
第九條,暹羅王國允諾,為發展本王國經濟民生,京華集團可於本司任意轄地開設商行、工廠、港口等,暹羅王國對其徵收的稅率統一定為百分之一。
第十條,暹羅王國允諾,京華集團享有於本司轄區內自由購買田地、山林及其他土地之權利,其土地附著物如水稻、林木、礦產等,均由京華集團享有,其一應生產所需繳納之賦稅,一律按百分之一計算。
第十一條,暹羅王國允准,因租借協議,大城以南等沿海區域之田地、林木、礦山等,凡屬無主之地,皆由京華集團裁定歸屬或自行佔有,如未經京華集團同意,一概不準以王國名義准許外人佔有、使用或開採。
第十二條,暹羅王國之主要行政機構,須聘用有力之大明人士,充為政治、財政、軍事等各顧問。
第十三條,暹羅王國轄區內,京華集團所設之醫院、商行、學校等,概允其土地所有權,該所有權與暹羅人一致,永無期限限制。
第十四條,京華集團駐暹羅王國轄區內的一應辦事人員,均免於暹羅刑罰,如其確實涉及殺人、搶劫、淫邪等惡性案件,可由王國蒐集證據並請求與京華集團設立聯合調查組及聯合審判庭處置,暹羅王國不得自行捉拿、羈押、審判。
第十五條,暹羅王國向京華集團採辦一定數量之軍械(譬如在暹羅王國所需軍械之半數以上),同時准許京華集團於暹羅王國轄區任意地點設立軍械廠,此為京華集團確保暹羅平靖之所需,亦大明帝國之期許,暹羅王國及其民眾不得對此設立障礙。
第十六條,為保障暹羅之安靖,暹羅王國允諾,京華集團之武裝力量及其授權准許的任意武裝力量,均可於暹羅王國境內隨意駐紮,亦準進行操演、演習、作戰等任意行動。
第十七條,為保障暹羅之安靖,暹羅王國允諾,京華集團可於暹羅王國轄區任意海洋、河道通航,並於任意海港、河港駐泊艦隊。
第十八條,為感謝京華集團在此次平叛戰爭中所立下的殊功,凡諸叛逆及任意附逆人員所被罰沒的財產(包括且不限於土地、房屋、僕傭等),均無條件贈予京華集團,由京華集團全權分配處置。
第十九條,凡涉及叛逆及附逆人員之案件,在此條約簽署時仍未斷案甚至仍未發現的,在發現及審判完成後,各項賊贓罰沒一如上例,由京華集團全權處置。
隨著“黃芷汀條約”一併簽署的,還有一本長長的細則,詳細規定了各條款下的雙方權益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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